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

发布日期:2015-10-21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备案号:J12749-2014                                DB33/T1104-2014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Standards of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2014-07-07  发布                            2014-11-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主编单位为: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组织机构和职责;5  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6 工程质量控制;7 工程造价控制;8 工程进度控制;9 施工安全监理;10合同管理;11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3 相关服务;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相比增加了7个术语,分别是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施工安全监理、合同管理。本标准严格规定了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同时规定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三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标准增设了监理工作程序图,将监理工作总流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监理、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分别制定了程序图,具体指导监理工作,这些程序图直观简洁,有着较强的指导性。本标准单设一章,共五节计29条款,细化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本标准扩充和细化了质量、造价和进度控制要求,细化了监理资料的分类管理要求,细化和增加了监理工作用表。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负责。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9
4.1 一般规定 9
4.2 岗位职责 9
4.3 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11
4.4 监理设施 11
5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 监理规划 12
5.3 监理实施细则 13
6 工程质量控制 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序 14
6.3 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 17
6.4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 17
6.5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 19
6.6 竣工验收 20
7 工程造价控制 21
7.1 一般规定 21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和依据 21
7.3  工程造价控制的程序 21
7.4 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 23
7.5 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 23
8 工程进度控制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工程进度控制的程序 24
8.3 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 25
9 施工安全监理 26
9.1 一般规定 26
9.2 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27
9.3 施工安全监理的方法 29
9.4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30
9.5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30
10 合 同 管 理 32
10.1 一般规定 32
10.2 工程变更 32
10.3 费用索赔 33
10.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4
10.5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 35
10.6 施工合同解除  35
11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37
11.1 一般规定 37
11.2 设备采购 37
11.3设备监造 37
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39
13 相 关 服 务 40
13.1 一般规定 40
13.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40
13.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41
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42
条 文 说 明 44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of Zhejiang
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7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
2.0.8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
2.0.9 专业监理工程师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
2.0.10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
取得《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规划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2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3 工程变更 Engineering Variations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4 工程进度控制 Project progress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比较并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2.0.15 工程质量控制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为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的监理活动。
2.0.16 工程造价控制 Project cost control
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批工程款支付和协助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监理活动。
2.0.17 施工安全监理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2.0.18 合同管理 Contract management
对工程合同的编制、签订、实施、变更、索赔和终止等提供管理或咨询的活动。
2.0.19 工程计量 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20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活动。
2.0.21 巡视 Patrol inspect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2 平行检验 Parallel 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23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24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5 工期延误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6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7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8监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9 监理月报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2.0.30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
2.0.31 监理文件资料Project Document and Data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3.0.2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服务的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
取得其它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能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服务活动。
3.0.3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0.4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3.0.5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0.6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3.0.7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 相关的法律、法规;
2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6 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
3.0.8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9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事前控制,做好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3.0.10 工程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3.0.10)执行。
图3.0.10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3.0.11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3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4 建设单位介绍本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5 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6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7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8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3.0.12 建设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工作交底。参加人员应包含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交底应有书面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3.0.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建设相关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专项工程问题。
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会议纪要应发放到有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1 参加监理例会的应包含下列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监理人员;
2)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负责人员;
3)建设单位代表;
4)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2 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情况,针对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 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8) 商讨其他有关事宜。
3.0.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C1的要求填写。
3.0.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有书面记录,并纳入监理技术档案。
1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内容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2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方案内容应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3)施工工艺合理、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可靠;
4)应急措施应切实可行。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需要重大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的要求填写。
3.0.16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开工审查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现场测量控制基准点已查验并符合要求;
5 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6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7 施工现场设置的标准养护室符合要求;
8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工程开工报审表格式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4的要求填写。
3.0.17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1的要求填写。
3.0.18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签发工程暂停令,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3.0.19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3的要求填写;复工令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2的要求填写。3.0.20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质量,检查频次宜每月一次,并应形成相关记录。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类别,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4.1.2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3的要求填写。
4.1.3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1.4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一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二项二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三项三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1.5 一名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三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1.6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及以上,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可撤离施工现场,工程恢复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可重新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4.2 岗位职责
4.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主持监理工作交底;
5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6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7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8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9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10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1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2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3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4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5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4.2.2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将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2 主持监理工作交底;
3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4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5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
6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7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
8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基础、主体分部除外),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0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3-1的要求填写。
4.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 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4.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落实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本专业的监理工作要求;
3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5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7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8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9 参与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检查监督;
10 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排查,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11 进行工程计量;
12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3 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4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5 参与分部工程、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2.5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现场核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3 进行旁站和见证取样;
4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5 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6 参与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发现的施工作业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7 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4.3 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3.1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应按合同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满足各专业施工监理的需要。
4.3.2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中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
4.3.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3.4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宜在项目施工各阶段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
4.4 监理设施
4.4.1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相关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4.4.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4.3 项目监理机构宜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5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1 一般规定
5.1.1 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并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1.2 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1.3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工程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5.2 监理规划
5.2.1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5.2.2 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1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 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 工程重、难点及控制要点;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程进度控制;
9 安全监理方案; 
10 组织协调;
11 合同与信息管理;
12 监理工作制度;
13 监理工作设施;
14 拟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
5.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3 监理实施细则
5.3.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3.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 监理规划、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2 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5.3.3  监理实施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依据;
3 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范围;
4 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5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内容、方法、数量和要求;
6 见证人员的职责。
6 工程质量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质量控制目标,并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实施质量控制工作。
6.1.2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组织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形成书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当需要专题论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6.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照施工合同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6.1.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6.2.2规定的程序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6.1.6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质量监理工作程序,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验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未经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1.7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控制。 
6.2 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序
6.2.1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图6.2.1)执行。
图6.2.1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质量验收程序
6.2.2 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应按下列程序(图6.2.2)执行。
图6.2.2  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程序
6.2.3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图6.2.3)执行。
图6.2.3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6.2.4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应按下列程序(图6.2.4)执行。
图6.2.4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程序
6.3 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
6.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划制定的质量控制程序对施工过程进行查验,纠正违规操作,消除质量隐患,跟踪质量问题,验证纠正效果。
6.3.2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旁站、巡检、测量和试验等方法,验证施工质量。
6.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对规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
6.3.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和签署有关质量文件,评价质量状况,出现质量异动或偏差较大的,应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
6.3.5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作业或管理问题时,应以监理指令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6.3.6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现场质量验收的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依据工程质量状况确定签发当期工程款支付的相应额度。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支付证书。
6.3.7 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的人员或不合格的分包单位。
6.4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
6.4.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开始前组织监理人员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
6.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施工图设计文件; 
2 地质勘察报告;
3 施工图审查文件; 
4 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5 施工许可证;
6 工程周边管线分布资料; 
7 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
8 施工合同;
9 其他相关资料。
6.4.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1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职责与分工的情况;
2 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3 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情况。
6.4.4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类似工程业绩材料;
4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6 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4的要求填写。
6.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
2 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3 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5的要求填写。
6.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及其要求,核查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
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
2 法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检测机构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
4 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检测项目、检测计划和要求。
6.5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
6.5.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型号、规格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2 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 
3 定期维修保养记录;
4 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6-1的要求填写。
6.5.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员不得签署合格意见,同时应签发监理通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撤出现场,已用于工程的应予以处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6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5的要求填写。
6.5.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6的要求填写。
6.5.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按图纸、规范和标准施工情况;
2 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3 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
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5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6 施工环境;
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作出处置。
6.5.5 项目监理机构的见证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台帐,督促施工单位报送检测结果和相应的资料,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见证取样异常情况记录可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7的要求填写 。
6.5.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6.5.7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复核方式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签认。
6.5.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分部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并参加现场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要求的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未经施工单位检查的分包工程,不予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验收台账,及时准确反映验收情况。
检验批、分项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8的要求填写。 
6.5.9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5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9的要求填写。
6.5.10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6.5.11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6 竣工验收
6.6.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现场功能性试验进行监督,审查试验报告的符合性。
6.6.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住宅工程应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0的要求填写。
6.6.3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6.6.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签署意见。
6.6.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
7 工程造价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客观、细致地做好造价控制工作,发挥造价控制对进度、质量以及安全的积极作用。
7.1.2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审核相关服务与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竣工结算审核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和依据
7.2.1 工程造价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和工程款支付方式。
2 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部位与内容,项目监理机构不得进行工程计量。
3 工程量计算应符合有关计算规则。
4 合理、公正处理由于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和违约索赔引起的费用变化。
5 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6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出现争议时,应采取协商的方法确定,在协商无果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7.2.2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洽商。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投
标书及其附件。
3 合同约定采用的计价方式。
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工期定额等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法规和计价规定。
5 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
7.3 工程造价控制的程序
7.3.1 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应按下列程序(图7.3.1)执行。
图7.3.1 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的工作程序
7.3.2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按下列程序(图7.3.2)执行。
图7.3.2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工作程序
7.4 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
7.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7.4.2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造价、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7.4.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件及施工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工程款支付台帐。
7.5 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
7.5.1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
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7.5.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额度时,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款项;合同约定计入工程款的工程变更、索赔款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予以计算。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8的要求填写。
7.5.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在签认工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
7.5.4 当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项目监理机构竣工结算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填报竣工结算资料;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
3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8 工程进度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循确保质量、安全并兼顾造价的原则,采用动态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
8.1.2 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变更;
3 施工组织设计;
4 施工图设计文件;
5 工期定额。
8.2 工程进度控制的程序
8.2.1 工程进度控制应按下列程序(图8.2.1)执行。
8.3 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
8.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的施工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8.3.2 施工进度计划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情况;
3 满足分期施工、分批动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
4 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符合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5 各专业进度计划相互协调情况;
6 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7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
8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2的要求填写。 
8.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8.3.4 当工期严重延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并报建设单位;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8.3.5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期延期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8.3.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关建议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专题报告。
9 施工安全监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安全监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9.1.2 工程监理单位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监理不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9.1.3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管理体系,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9.1.4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9.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方案审查核验制度;
2 特种作业人员核查制度;
3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4 专题会议制度;
5 报告制度;
6 资料管理制度;
7 其他为落实安全监理工作必需的制度。
9.2 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9.2.1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9.2.1)执行。
图9.2.1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程序
9.2.2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9.2.2)执行。
图9.2.2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9.2.3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9.2.3)执行。
图9.2.3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9.3 施工安全监理的方法
9.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并提出监理审查意见。
9.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视,并做好书面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要求其立即整改。
9.3.3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例会上,应组织检查上一次例会议定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提出监理意见,并共同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9.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工作。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
2 针对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对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报送建设单位;
3 当施工项目部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整改指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 当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4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9.4.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9.4.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督促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1的要求填写。 
9.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9.4.4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4.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9.4.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验收手续及相应的检测报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机构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安装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验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9.5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9.5.1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应立即口头制止,并要求施工项目部撤出无证人员;施工项目部不执行口头指令的,监理人员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9.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钢管、扣件、安全网进行检查,所检查的材料合格证及检测试验报告应符合要求。 
当监理人员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立即指令施工项目部将不合格的材料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9.5.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其设备基础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30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9.5.4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9.5.5 监理人员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方案实施。
9.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签发施工现场检查整改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签发监理通知单。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整改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5-1的要求填写;监理报告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9的要求填写。
9.5.7 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单位迅速保护现场,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9.5.8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9.5.9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10 合 同 管 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调查分析的方法,跟踪合同执行情况,防止偏离合同事件的发生。
10.1.2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对分包单位发出管理指令的,应通过施工单位实施。
10.2 工程变更
10.2.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
10.2.2 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处理可按下列程序(图10.2.2)执行。
图10.2.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程序
10.2.3工程变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2 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的,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 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10.2.4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C2的要求填写。 
10.2.5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10.2.6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内容应由监理人员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10.3 费用索赔
10.3.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10.3.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
2 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
3 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它的影响及损失;
4 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 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10.3.3当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 索赔事件造成了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C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3的要求填写。 
10.3.4 费用索赔处理可按下列程序(图10.3.4)执行。 
图10.3.4   费用索赔处理程序
10.3.5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10.3.6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10.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0.4.1工程延期处理可按下列程序(图10.4.1)执行。
图10.4.1 工程延期处理程序
10.4.2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10.4.3延期事件持续发生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工程延期事件结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4的要求填写。 
10.4.4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
10.4.5工程延期造成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0.4.6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10.5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
10.5.1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可按下列程序(图10.5.1)执行。
图10.5.1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程序
10.5.2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应进行以下工作: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 提出处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 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5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10.5.3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双方必须执行。
10.5.4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10.6 施工合同解除
10.6.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下列款项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叵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10.6.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 施工单位已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10.6.3 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1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11.1 一般规定
11.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11.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11.2 设备采购
11.2.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了解拟采购的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及有关标准。
11.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的,项目监理机构可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
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的,项目监理机构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
11.2.3项目监理机构可参与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11.3设备监造
11.3.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标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掌握设计意图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有关规定,熟悉制造工艺。
11.3.2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11.3.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11.3.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
11.3.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
11.3.6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1.3.7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1.3.8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协商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
11.3.9项目监理机构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1.3.10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11.3.11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
11.3.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单,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
11.3.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处理索赔事件。
11.3.1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11.3.15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2.0.1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12.0.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建立收发文台账。
12.0.3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2.0.4日常监理文件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八类:监理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和其他资料。
12.0.5 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
2 施工情况;
3 监理工作情况;
4 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
5 其他有关事项。
12.0.6 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 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 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 下月监理工作重点及有关建议;
5 工程相关照片。
12.0.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工程各参建单位;
2 工程施工过程介绍;
3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 
5 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12.0.8 监理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项目监理机构;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 监理工作成效; 
5 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 建议和说明。
12.0.9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12.0.10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13 相 关 服 务
13.1 一般规定
13.1.1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
13.1.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汇总整理、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
13.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3.2.1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3.2.2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工程勘察阶段的监理通知单可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5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可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9的要求填写;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可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1的要求填写;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可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7的要求填写。
13.2.3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13.2.4工程监理单位应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13.2.5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如变更勘察方案,应按以上程序重新审查。
勘察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的要求填写。
13.2.6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13.2.7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13.2.8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并参与勘察成果验收。
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勘察工作概况;
2 勘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勘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3 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 存在问题及建议;
5 评估结论。
13.2.9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13.2.10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 设计工作概况;
2 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
3 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5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3.2.11工程监理单位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13.2.12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13.2.13工程监理单位应分析可能发生索赔事件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13.2.14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13.2.15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13.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3.3.1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13.3.2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13.3.3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
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
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